《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三條“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第八條“......,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團體標準立項后,是否可以修改標準名稱,建議按照立項該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的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或制定程序要求等進行辦理。
問題三: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如果制定比某項現行的行業標準更高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的大部分技術內容和行業標準相同,部分技術指標高于該行業標準,這樣的團體標準是否會侵犯行業標準的版權?如果涉及侵權,是否就與第二十一條相悖?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
如果已發布行業標準的大部分文本內容被直接用于某項其它標準研制,且與該標準正式發布版本中的文本內容一致,很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是否高于其它推薦性標準,與團體標準文本內容是否與其它標準文本內容一致沒有直接關聯,與其它標準進行技術指標、試驗方法等技術內容比對不代表必須直接使用其它標準的文本。制定團體標準不得侵權其它作品和技術文件的版權。
(信息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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